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医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医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糖心vlog官网。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医药监管、医药改革及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法规;
(二)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政策法规;
(三)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互联网销售政策法规;
(四)环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产品责任政策法规;
(五)医保费用控制与支付政策法规;
(六)药品进出口政策法规;
(七)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医药监管、进出口政策法规;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或重要影响的行业政策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公司所处医药制造细分行业的基本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劣势等信息。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医药制造细分行业、主要治疗领域和公司认为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披露下列与公司主要药(产)品基本情况有关的信息:
(一)药(产)品名称;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三)发明专利起止期限(如适用);
(四)所属药(产)品注册分类;
(五)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
(六)是否属于处方药;
(七)是否属于报告期内推出的新药(产)品;
(八)报告期内的生产量、销售量;
(九)本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药(产)品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与公司药(产)品研发有关的信息:
(一)公司药(产)品研发总体情况、主要研发领域方向及发展计划;
(二)公司研发投入前5名、被国家有关部门纳入重大新药创制优先审评品种以及公司认为未来对核心竞争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药(产)品的基本信息、研发(注册)所处阶段、进展情况及累计发生的研发投入及项目对公司的影响等;
(三)呈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药(产)品;
(四)重大研发项目的取消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药(产)品未能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新年度计划开展的重要研发项目情况;
(七)药(产)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国内外同类药(产)品的研发现状、所处阶段、进展情况等;
(八)获得的政府重大研发补助、资助、补贴、税收优惠及公司的使用情况;
(九)本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研发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完成注册或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产)品基本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前款规定的药(产)品的未来上市安排及生产销售计划。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级、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药(产)品情况,列举报告期内新进入和退出上述目录的药(产)品,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药(产)品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中标情况,包括药品名称、中标价格区间、医疗机构的合计实际采购量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其药(产)品的主要治疗领域,分别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并进行同行业对比。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主要药(产)品分类或公司认为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进一步多维度地披露前款规定的经营信息。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主要客户类型、客户地区分布等,披露公司主要销售模式、销售渠道、主要药(产)品终端市场定价原则及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医药制造业及所处细分行业特点、自身经营和销售模式、销售渠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销售费用信息:
(一)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包括市场(学术)推广费、广告费、销售渠道费用等的开支及比重情况;
(二)销售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三)与同行业平均销售费用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公司销售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以及控制费用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医药制造行业、所处细分行业特点和自身研发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下列研发投入信息:
(一)公司研发的会计政策,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以及与研发相关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的具体会计政策;
(二)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包括研发投入总额、研发投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
(三)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总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及按主要药(产)品划分的研发投入及其占营业收入和成本的比例。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四)与同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和同行业代表性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公司研发投入比重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能满足公司未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需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从事中药生产的,应当按照治疗领域分别披露公司主要中药产品涉及的重要药材品种、供求情况、采购模式以及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药(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拥有药品驰名或著名商标的,应当披露驰名或著名商标所对应的主要药(产)品相关情况,包括药品基本信息、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是否属于处方药以及报告期内的销量、营业收入、利润等情况。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国内外地区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医药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该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投资方向,以及拟生产的药(产)品基本信息;
(二)目前生产建设情况以及未来投资建设计划、产销规划;
(三)公司预计该投资项目对本期及未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
(四)该投资项目正式实施前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需取得的药(产)品生产、上市许可或认证,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五)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收购医药制造业资产,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收购标的的主要药(产)品基本信息、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是否属于处方药,以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的销量、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等情况。糖心vlog在线观看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收到临床试验申报受理通知;
(二)收到临床试验批件;
(三)临床试验取得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包括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I、II、III期)、试验方案有重大修改、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
(四)收到新药证书批件;
(五)收到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包括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六)收到GMP、GLP证书;
(七)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
(八)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知悉前款第(一)至(六)项相关申请事项已经完成审批但尚未取得相关注册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前款第(七)项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后,应当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用权,或者获得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专利特许使用权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药品的基本信息及累计已发生的研发投入;
(二)该药品首次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获得受理的时间(如适用);
(三)该药品注册目前所处的审批阶段、研发投入情况,以及在生产、上市销售前还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国内外主要市场的销售数据、生产及使用情况等;
(五)该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研发现状、所处阶段、进展情况等;
(六)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完成临床试验并取得相关总结报告的,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披露药品的疗效、安全性及与国内外同行业同类临床试验结论的对比情况等,同时重点提示相关研发进展可能无法立即产生经济效益等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影响:
(一)公司主要药(产)品的生产许可批件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申请再注册;
(二)公司主要药(产)品的生产许可批件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三)公司主要药(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四)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司GMP检查出具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司药品抽检、GMP飞行检查不合格;
(六)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公司主要中药材生产基地是否符合GAP要求;
(七)公司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八)本所或公司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相关信息:
(一)重大环保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因发生重大环保事故被相关部门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处罚、责令整改、停产等情况;
(三)重大环保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补偿责任,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药(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药(产)品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的基本情况;
(二)因发生药(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相关药(产)品停产、被召回情况及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情况;
(三)因发生药(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被相关部门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处罚、责令整改、停产等情况;
(四)因发生药(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争议,以及涉及公司驰名或著名商标、专利、外包装潢等其他法律纠纷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纠纷或争议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或争议知识产权所涉药(产)品的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的销量、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况;
(三)纠纷或争议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药品、生物制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其中,有关研发的药品、生物制品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分类为1-3类的中药和天然物、注册分类为1-3类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为1-7类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为1-6类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以及本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药品。
(二)医药制造细分行业,主要是指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药、中药、生物制药等子行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以及增加细分行业,并确定所处的细分行业。
(三)药品名称,是指药品的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
(四)主要药(产)品,是指占公司最近一期销售量、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10%以上的药(产)品,以及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排名前5的药(产)品。
(五)药品的基本信息,是指药品名称、注册分类、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信息。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和增加相关信息。
(六)药品的销售渠道,是指药品零售商、分销商、药品直送(DTP)、医院、医药销售代表、互联网销售等销售途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其具体销售过程和销售方式。
(七)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八)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
(九)GL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对从事实验研究的规划设计、执行实施、管理监督和记录报告的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法和有关条件的规范。
(十)GMP飞行检查,是指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针对涉嫌违反药品GMP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随时对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现场检查。
(十一)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中涉及的同行业相关对比信息及数据,应当使用与上市公司对应的同期数据。未能取得同期对比数据的,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相关信息及数据进行对比。
上市公司确实无法取得同行业相关对比信息及数据的,可以适用本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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